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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森林管理的特点与启示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06-08-15

 

美国森林管理的特点与启示
王志新
 
    美国是世界上森林资源丰富、林业技术发达的国家之一。森林总面积近3亿公顷,森林覆盖率在30%以上,人均拥有森林面积1.1公顷,人均占有森林蓄积80立方米。其森林管理的主要特点是:
    其一,严格管理公有森林。美国的公有林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县政府所有之分,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国有林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4%,其他公有林占6%。美国对国有林实行联邦林务局、大林区、林管区和营林区四级管理。其中林务局主要通过制定、实施、评价和修订各级林业计划来实现对森林资源的监测和管理,进而形成对国家林业的宏观调控与指导。全国八大林区各设一个林业实验站或研究中心,负责森林经营和科研管理工作。营林区是国有林经营管理的最基层单位,主要承担森林保护、造林更新、林道建设、森林植被和动物栖息地的经营管理等任务。美国各州的林业管理体制不完全相同,但均设有相应的机构,对州有林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林业管理体系。对国有林采伐,一律实行择伐方式,并严格控制采伐量,如出现实际采伐量高于规定采伐量时,要将多出的销售额按比例上交国家。
    其二,鼓励发展私有林业。私有林在美国林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60%。它包括企业私有林和农场主及其他小私有林两类。企业为了保证木材原料的供应,大多数拥有自己的林地,且经营水平很高,基本实现了经营的集约化。为了刺激和吸引农场主及其他小私有林投资者投资森林建设,国家除了在法律上对私有林进行保护外,还在财政上给予资助,在技术上给予扶持。美国对私有人工造林给予财政补助额一般在50-70%,包括整地、苗木、栽植费等。对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防治,政府给予无偿投资。同时,美国还对私有林主造林实行免税政策,每个纳税人最高可免1万美元的造林投资税,先征后退,造林当年退9%,其余在7年内平均退还。在林木采伐时,最高仅征收20%的长期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8-14个百分点。此外,联邦和各州政府林业部门还在不干涉私有林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为私有林主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其三,实行森林集约经营。美国森林经营的机械化程度很高,从幼树栽植到林木采伐、运输和木材加工,均采用机械化作业。为了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林木质量,坚持用现代化手段建设种子园和苗圃,并对苗木生产采用工厂化管理、机械化作业和产业化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和低产林改造地造林,实行机械化植树。此外,各大林场还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电子计算机,准确迅速地探测和计算火灾、病虫害和林木生长量。在速生林建设方面,除使用机械化整地和种植以外,还大力推广使用除草剂、化肥和灌溉等,使投资回报率提高30%。由于高新技术、现代管理技术广泛应用,使美国的森林经营水平和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实现了集约化。
    其四,科学治理沙漠土地。美国大片沙漠区气候干燥,年降雨量少,夏季气温经常在三四十度,自然条件极其恶劣。为了有效治理荒漠、恢复植被,美国采用飞播造林方式,投巨资整治沙漠。各级政府组织林业专家广泛选择草种、树种,每年抓住有限的降雨时机,实施飞播造林,并从中选出适合沙地播种的草种、树种。经过几十年努力,一些沙漠区的植被盖度已达到60%以上,大片沙漠变成了绿洲。
    其五,高度重视城镇绿化。美国非常重视城市环境与居住条件的改善,始终以追求良好生态环境为目标,在注重山水原貌,积极构筑城市人工自然生态景观的同时,突出植物造景,坚持多学科合作创新,发展多元园林文化,融城市规划、建筑和园林于一体,塑造园林城市形象。城镇绿化、美化多采用花园式绿化模式,乔、灌、花、草科学搭配,除建筑物和硬化地面外,几乎看不到裸露的土地。多数政府首脑机关掩映在密林之中。宽敞街路两旁均有行道树,狭窄街道两侧均采用容器植树、种花。大多私人宅院都有自己的花园、草地和树木。几乎每一座城市,都是绿树成荫、花草覆盖,山水相映、鸟语鱼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其六,重视生态系统保护。美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要求森林所有者必须以满足更广泛用途、提供更多产品、获取更高效益的思想去经营森林。各种森林经营活动,必须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在结构和机能上的完整性,进而满足人类社会的多样性需求。所有林区,都要组织专家对区内树木、水土、植被、野生动植物等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林区生态管理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突出反映在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上。划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面积在扩大,目前约6%的森林划为荒野保护地和国家公园。同时,为了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把旅游范围控制在保护区的边缘,面积限定在1%左右。为了加强森林的保护,国家制定了砍伐与垦殖并举的政策,在重点保护生态的同时,保障木材供给,坚持做到生长量大于采伐量,新植林面积大于砍伐面积。政府每年都对林场主进行培训,指导森林经营者开展林业生产,确保不给森林环境造成更大破坏。使用农药和化肥,必须经过认证,并保证正确的使用方法。对过密的林分,注意进行透光抚育,让灌木和草本植物生长,以保持森林资源的长期健康和高生产率,以满足社会的长期需求。无论是在森林区,还是在草原植被区,政府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生存问题。有的州政府出资购买了部分林地,实行封禁措施,保护森林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保护赖以生存的野生动物。政府还鼓励土地拥有者与林业部门开展合作,通过恢复植被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在林木采伐时必须保留一定宽度的植被带作为水源的过滤器,提供有机物给水生动植物。
    其七,依法管理森林行为。美国的森林发展史,实际上是国家森林系统管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这一系统管理制度,体现了美国对森林的价值取向。尽管美国没有一部单独的森林法,但在系统管理森林方面却是依法管理的典范。从《组织管理法》授权成立林务局管理国家林业事务开始,美国就加强了森林系统管理工作。《多用途持续生产法》的颁布,将森林管理的目标扩大到户外娱乐、野生动物、鱼类和牧场资源,追求的目标是在不减损土地生产力的情况下,使可更新资源获得和维持一个永续的高水平年产量和经常性的年产量。《荒野法》将一些国家森林、国家公园以及其他联邦土地划为“荒野”和“原始地带”,建立永久保护地。《国家环境政策法》建立了“环境影响陈述”制度,而《濒危生物法》则要求任何机构都不得采取任何危害濒危生物生存的行为。美国加强森林系统管理,更是体现在对国家林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上。《森林草地及可更新资源计划法》规定,林务局必须每10年提交一份可更新资源报告,每5年提交一个长远的计划目标,每年提交一份林务局的活动是否符合长远管理目标的评估报告。特别是《国家森林管理法》的诞生,更是体现了将先进科学知识与资源规划及管理相结合的思想,并做出了森林管理的程序和实体性规定。在此后出台的《可更新资源研究法》、《木材残余物利用法》、《可更新资源推广法》、《森林生态系统与大气污染研究法》等,都是美国森林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成为约束森林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
    美国森林管理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很多启示,昭示我们今后必须重视加强以下环节:
    第一,必须用法律手段调整森林经营行为。我国虽然也建立了一套以《森林法》为主体的森林法律体系,但在法律实施上却明显缺乏力度。特别是现行政策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森林法》还没有做出相应调整,立法跟不上实践的步伐。这至少给我们提出两个问题,即如何健全法制和如何实行法治的问题。健全法制,一个重要问题是转换立法指导思想,除了国家立法可以较为宏观之外,地方、部门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都要从森林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针对具体环节,制定过细的规范性条款,切不可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浪费法规资源。这也是我国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长期存在的一大弊端。在此基础上,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制定具体的森林经营法律、法规,来规范森林经营的具体行为。实行法治,必须尽快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坚决摒弃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陋习,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林之路。凡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必须坚决不为;凡是法律、法规要求做到的,必须全力而为。同时,对逆法而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挞伐,形成人人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局面。
    第二,切实用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指导森林经营活动。为解决森林管理的复杂性和不同管理目标之间存在的固有矛盾,美国将生态系统理念应用于森林管理,形成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这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更加丰富内涵和更加先进思想的一种理论方法。学习美国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就要将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引入林业管理,坚持用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指导森林经营活动,推进森林的可持续、跨越式发展。贯彻这一思想,必须转变传统的林业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思想,将森林经营管理看作科学和社会因素的混合体,将森林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坚持以一直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生产力为目标,允许可持续的产品生产,将生态系统的可能产出最优化;必须致力于模仿自然过程和生产力的管理,竭力避免生物多样性的缺失和土壤的退化;必须十分重视管理成本、管理效率和经济效能,并充分考虑社会的接受能力。简言之,就是要从长远角度,将人类考虑进来,并将社会和经济信息融进环境信息之中,将人类需要与生态系统的容量联系起来。当务之急是改变现有按用途划分林种的规定,充分考虑森林的生态价值,按照生态、经济、社会三大功能、三大效益协调统一的要求,重新规范林种划分,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此基础上,区别情况进行保护和利用。对天然林,应当进行绝对保护;对人工林,可模仿天然林的物种结构和生长方式,进行科学利用和保护。
    第三,加大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美国通过立法划定“荒野”和“原始地带”,赋予林务局“无路创设权”,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我国虽然也通过立法设立了多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并在重点林区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对天然林加以保护,但从实践效果看,保护的力度不够,禁伐不彻底。为了当地的旅游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道路和其他人工设施的事情时有发生;天保工程区仍然有采伐任务,而且不分起源。这些不科学做法,势必造成对天然林的破坏。因此,切实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进一步加大管护力度,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必须看到,天然林的生态价值远远高于人工林。鉴此,必须对现行自然保护区和天保工程区的保护管理政策进行必要调整,绝对禁止在天然林中修建与保护天然林无关的人工设施,绝对禁止采伐天然林。在自然保护区和天保工程区开展旅游、采集等开发利用活动,必须基于对这些区域天然林资源系统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必须基于对这些区域生态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的综合分析,以确保可持续、多用途、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天然林资源得到永久保护和稳定发展。对于其他天然林资源,也要加大保护措施,努力减少人为干扰,注意维持天然林资源的自然性、多样性、复杂性和持续性,充分发挥其自然力。
    第四,坚持把林木种苗生产管理作为森林经营的首道工序来抓。影响森林生产力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林木品种问题。美国特别重视林木种苗工作,不仅所有苗圃都实行集约管理,而且机械化水平高,大田育苗全部实现机械化作业,大棚育苗全部实现自动化作业。要从根本上解决林地产出能力低下问题,应当借鉴美国做法,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建设,坚持把林木种苗生产管理作为森林经营的第一道工序来抓。根本问题是选育适宜树种,为此必须重视林木种苗研发工作,加大科研投入,加强基因育种、抗性育种研究与推广,面向不同区域和不同生产需求,选育速生丰产优良种源,不断丰富和改良现有树种资源,提高森林生产力;必须高度重视乡土树种的研究,做到新树种引进与乡土树种开发并重,不断调整、优化树种结构;必须科学合理划定种源区,依据适生树种和立地条件,尊重客观规律,真正实行适地、适树、适种源,为恢复天然原始植被和自然生态群落,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服务。核心问题是保证种苗质量,为此必须加强种苗生产管理,科学流程,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种苗生产实施全过程质量控管,确保出圃苗和造林用苗符合标准要求;必须改进种子采集、加工、分级手段,科学种子贮藏和种子检验、测试方法,逐步将现代医疗设备、技术引入林木种子检验,确保手段先进、指标可靠;必须实行林木种子质量证书制度,充分发挥有关协会、学会的作用,建立林木种子测试、认证机构,推行林木种子标签。关键问题是产销对路,为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管,实行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管理,提前3-5年分树种做好造林规划及种苗需要量计划,根据造林规划任务和种苗需求量,科学制订种苗生产计划,与种子生产单位和苗圃签订育苗合同,实行合同育苗,避免苗圃育苗的盲目性,真正实现定向采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必须采用商业行为运作种苗生产,政府除了指定能够生产符合造林需要苗木规格的苗圃外,苗木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五,争取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纳入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纵观美国自然文化遗产体系,主要由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等组成,其中以国家公园规模最大。自然文化遗产的管理,主要是根据遗产资源的公益性来确定遗产资源的使命,建立与使命相应的资金机制、管理机制、经营机制、监督机制等,以保证管理能力、管理手段与管理目标相适应。我国设立的森林公园和各种自然保护区很多,但纳入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的无几。看淡自然保护资源的经济价值,把公益性摆在其功能的首位,保持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真实性、完整性,满足人们的可持续利用,将成为必然要求。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纳入自然文化遗产管理,就要保证其作为国家遗产资源在政府经常性财政支出中的地位,进而成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使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逐步向非营利性公益机构转变,彻底解决因资金问题而导致的长期面对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就要对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采取垂直管理模式,避免地方干扰,并对管理者角色加以准确定位,不能将自然保护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投入,更不能将资源转化为商品牟利,努力避免由于管理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就要重新明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作为遗产资源的经营权界限,将经营活动限定在与消耗性利用自然保护核心资源无关的旅游服务及旅游纪念品经营等副业上,经营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外,其余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改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努力避免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的倾向;就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管的力度,在实现“一区一例”的同时,实行“一园一例”,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
    第六,努力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制约林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是国有林业比重过大,而且包打天下。消除这一障碍,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好森林所有制的“一头沉”问题。对此,既要在政策上放宽,又要在体制上激活。放宽政策,就要高度重视市场拉动作用,允许私人业主自主决定种植品种,自主决定森林经营周期,自主决定森林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积极吸引私人投资林业建设,让林业真正成为开放的、可以自由经营的一大产业。激活体制,就要加快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理顺政府管理森林资源和企业经营资源的关系,并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加大森林资源的流转力度,允许其他社会投资主体进入国有林业搞经营,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等形式,转让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森林经营权,在国有森林资源私营化上迈出坚实步伐,积极探索森林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此文刊于《吉林林业科技》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