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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制启因素与推进措施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0-02-04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制启因素与推进措施
王志新  姜庆莉     

近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启动这一处理林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特别是随着试点的铺开和工作的深入,诸多制约性障碍凸显出来。主要有四:
   
一是需求愿望不足。一方面来自政府,担心政策性森林保险会演变成新的“财政负担”,积极性会打折扣。另一方面来自森林经营者,多数林农“遇灾靠救济”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懂得付出现实保险成本去化解森林经营中的风险,导致其对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还有一方面来自保险公司,面对政府和林农压低费率的一致呼声和强烈要求,给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公司带来压力,甚至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促使保险人经保、设保、吸保的积极性难以持久。
   
二是承受能力不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划林到户,形成超小规模的森林经营格局,客观上弱化了森林保险的经济保障和供给能力,必然导致广大林农拿不出较高的森林保险成本来进行投保。此其一,其二,森林保险往往面临的是巨灾风险,这对于目前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的我国保险体系来说,经营森林保险业务,就等于将巨灾风险集于一身,难以分散,不仅会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且可能因一场巨险而使自身限于窘境,举步维艰,进而带来商业公司无力承保的客观问题。
   
三是技术实力较弱。森林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的现状是,保险人才匮乏,复合型人才不足,特别是懂得且能够胜任森林保险的人员严重短缺,这将成为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启动、推进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此外,业务操作上的难点也会成为工作推进中的技术性障碍。譬如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保险费率难于厘定的问题,灾害损失难以判定的问题等等。
   
四是制度保障缺乏。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遇到的最大问题还是来自制度上的缺失。目前,保监、林业两机构发出的通知仅仅是一般性要求,且仅限于试点,真正推进这项工作,还需要国家财政、税收、编制等相应配套政策支持,更需要国家立法保障。
   
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是健全国家林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政府引导作用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措施有八:
   
第一,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一是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由政府提供补贴。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发生重大灾害或森林保险准备金发生困难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建立森林保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多级森林保险准备金,为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提供有力的货币支撑。三是由政府制定政策性森林保险计划,并抓好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费用支出。四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除上调现行保费补贴比例外,还要适当提高保费补贴中国家分摊的比例。
   
第二,加大政策导向宣传力度。让千家万户都了解森林保险的相关政策,认识到参加森林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其应当注重面向造林大户、集体林场和近年来在各地普遍兴起的沟系承包者的宣传,让广大林农真正学会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同时,不可忽视对政府和保险企业的宣传,促进各级政府将其作为民生工程来抓,积极组织,认真推进;促进相关保险企业将其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认真对待,自觉承保。
   
第三,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启动《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增设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相应条款。出台《森林保险条例》,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责任、费率水平、林农负担保费比例、森林保险准备金提留与使用、监管责任、政府作用、税收政策、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森林保险法》,以立法形式明确森林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原则、经营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现阶段应当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在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中的职责和作用,明确操作程序,为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提供制度保证。
   
第四,建立有效组织体系模式。总的努力方向是:建立政府监管下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机构,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森林风险发生的费用,政策性森林保险机构具体负责森林保险业务。具体实施中,可以针对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实行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共保、地方政府经营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林农合作互助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再保险等多种模式,也可以委托林区其它金融机构代理,成立林农森林保险合作组织,建立森林保险相互公司等,具体经营森林保险业务。
   
第五,优化森林保险业务机制。当务之急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森林灾害成灾特点,充分考虑参保对象意愿,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森林保险产品。可以选择一种自然灾害设立单项险,也可以选择几种对本地林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设立综合险。保额和费率的设定,应当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防止出现超出承受力的保额和费率。
   
第六,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思路,探索建立由保监、林业、财政等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多方积极参与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努力形成“政府满意、林农实惠、森林保障、保险发展”的格局,充分发挥金融保险在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第七,建立森林保险中介机构。建设一支规范运作的保险中介人队伍,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林区的各个角落,既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林农的积极作用。在森林保险刚刚兴起、地方保险经纪代理公司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这一社会力量的中介人属性,通过专业培训、改造,使之逐步成为森林保险的中介人,为深入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做出一份努力。
   
第八,建立森林风险分散机制。在林农收入和国家财力支持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寻求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森林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一是以大数法则和累加优势,积极推动森林保险的广覆盖,有效分散经营风险。二是实行多家公司共保、分保办法,组成森林保险巨灾共保联合体,使风险得到分散消化。三是立足国内,放眼国外,积极寻求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机制,通过“分散再保”、“分层再保”和设立“再保基金”、开展“再保经营”等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分散风险。四是探索实行森林巨灾风险证券化,将风险进一步从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强大的融资与风险分散功能。

*此文刊于《中国绿色时报》2010年2月4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