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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08-12-05

 

 

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序开展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相关单位和部门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的作用,提高林业科普工作的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是指符合《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评选标准》,并已被命名为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及场所。

第二章  申报、评审及命名

  第三条 符合《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评选标准》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省林学会进行申报。

  第四条 按照《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评选标准》,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林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 通过形式审核的,送相关专家进行初审。

  第六条 通过初审的,提交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情况,召集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通过评审的,命名为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对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对工作出色的予以奖励,对出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利的撤销命名。

  第九条  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本年度的基地建设、科普工作、科普活动等情况。

  第十条 《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评选标准》将随社会的发展适时更新。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应根据最新《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评选标准》,调整基地建设,加强科普工作。

  第十一条  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对重要的申报信息变更有向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及时告知的义务。如:单位名称、机构重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撤销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命名: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达不到《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省林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