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林业科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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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05-01-02
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林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投身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与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全省林业系统大力推广、使用林业科技成果,不断提高科技在林业生产实践中的贡献率,推动“依靠大科技、发展大林业”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发展生态林业、建设秀美吉林”提供科技支撑的动力支持,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同意吉林省林学会设立“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的批复》(吉科函字〔2004〕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属于省级林业行业奖,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应当紧紧围绕生态林业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突出推广、示范,注重实践效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获奖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吉林省林学会负责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是:
(一)在生态林业建设中广泛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林业科技成果;
(二)在推进林业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的林业科技成果;
(三)在林业实践中创造出显著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公益性林业科技成果;
(四)在林业管理等软科学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六条 取得上述成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报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
(一)我省的林业科学技术研究人员;
(二)在我省取得上述成果后调出或者死亡的人员;
(三)与外省合作但以我省为主的上述成果的本省人员。
第七条 下列成果不参加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一)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林业科学技术成果;
(二)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林业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控制在10至20项左右。
第九条 奖项设置三个等级,按一等奖10%、二等奖30%、三等奖60%的比例掌握。其中一等奖主要奖励林业推广成果,并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如果评奖当年没有这方面的推广成果,一等奖可以空缺。
第十条 奖励项目每项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以市、州和直属单位为单位申报,由市、州林学会和省林学会会员组、分会具体组织。
(一)自我申报。凡参加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当年下达的评选要求,向所在林学会或者会员组、分会申报。几个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人申报。有多项研究成果的申报者,最多只允许2项成果参评。
(二)资格审查。对申报的成果,由所在学会或者会员组、分会严格按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励标准、条件和范围进行初审、筛选,确定推荐项目。
(三)推荐上报。以市、州林学会和省林学会会员组、分会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成果及其相应材料,一并报省林学会。
第十二条 对有知识产权、人员名次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多处推荐参加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设立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吉林省林学会,负责奖励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设立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林业各学科专家组成。
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13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参加当年评审。
组成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七条 吉林省长白山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受理后,由奖励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标准,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奖励委员会最后认定。
第二十一条 经奖励委员会认定的结果,在《吉林林业科技》上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都可以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对最后决定授奖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吉林省林学会负责筹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骗取奖励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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