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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时间:2017-11-30 [下载]

 

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

同步加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吉组通字〔2017〕66号,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中共吉林省民政厅党组2017年11月30日印发)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部门党建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吉林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吉办发〔2016〕24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56号),现就在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同步加强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源头督导机制,坚持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与党组织建立同步审核

  1.在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时一并采集党建信息。社会组织申请成立时,应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 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登记机关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1个月内,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送达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送本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党组织,便于了解掌握社会组织党建基础情况,指导推动其开展党建工作。

  2.推进新建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新建社会组织有党员的,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驻地党组织应在批准其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推动其建立党组织; 没有党员的,应向其派驻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同时,注重抓好存量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

  3.督促社会组织将党建内容写入组织章程。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按统一规范要求,将支持党建内容明确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及时修改章程,将党建内容写入组织章程。在社会组织章程总则中应明确党组织的法定地位和作用,在党建专章中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权限、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党组织研究讨论社会组织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等内容和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社会组织执业各环节,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融入到社会组织运行之中。

  二、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坚持社会组织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同步检查

  4.将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年检重点内容。年检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本级非公党工委,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清单》,详细列出党建工作检查事项。年检时,督促社会组织党组织根据年检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填报党建统计表格,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社会组织不按要求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年检结果一般认定为不合格。

  5.做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关系调整工作。社会组织在变更、撤并或注销时,社会组织党组织原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履行相关党组织调整程序,积极联系接收单位党组织,指派专人负责督促和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妥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社会组织党组织确需撤销的,原上级党组织应按规定予以撤销。

  6.搭建社会组织党建基本信息管理平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将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党组织数、党员数、党费收缴等基本信息录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系统和社会组织法人库信息系统,搭建社会组织党建基本信息管理平台,逐步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三、建立评估激励机制,坚持社会组织评估与党建工作评价同步进行

  7.将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在社会组织评估中,将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党员教育管理、开展党建活动、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估指标,同步进行评估、评价。对于具备条件而未组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取消其参加等级评估资格。

  8.充实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各级非公党工委要积极指导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或相应机构,按照思想品行端正、党务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标准,选定同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具体负责同志、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等党务工作者,进入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发挥党务专家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检查评估。

  9.强化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运用。取得3A 以上评估等级且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组织,在推选各级优秀社会组织,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党内表彰对象,推举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应列为重点推荐对象;在划拨发展党员指标时,应予以适当倾斜。对于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一般应降低或取消其评估等级。

  四、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坚持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与党务干部队伍同步建设

  10.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择优选配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注重从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业务骨干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驻地党组织应选派优秀干部担任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选派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的现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11.抓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各地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鼓励社会组织党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党务工作者。结合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退伍军人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组织推荐等方式,择优推荐优秀党员到社会组织担任党务工作者,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工作者队伍。

  12.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建立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等,通过集中培训、实地参观和网上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每年由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和党务干部进行职业能力培训,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能力素质和专业技能。

  13.落实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待遇保障。认真落实《吉林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吉组发〔2017〕3 号),按照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不低于200 元/月,专职党务工作者不低于100 元/月的补贴标准,对全省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贴。鼓励社会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与党务工作者给予相同工作待遇。不断提高党务工作者政治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五、建立改革创新机制,坚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与党建工作创新同步推进

  14.推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工作会议,及时沟通党建信息,部署重点任务。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向本级非公党工委、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社会组织有关信息数据、党建情况以及不良记录和违规违法行为;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本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

  15.抓好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办法(试行》(吉组发〔2016〕12 号)文件精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办理好党组织和党员移转手续。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及时明确党建工作领导关系,做好脱钩党组织接转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做到党组织脱钩不脱管,确保党组织移交后3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管理体制正常开展党建工作。

  16.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具备条件的街道、社区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同步建立联合会党委,配备专兼职工作力量,加强对辖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依托街道、社区党建指导服务中心,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党组织孵化、党建工作指导、党员教育培训等服务,切实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兜底管理。

  17.开展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建设。各级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示范点联系包保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至少联系2个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处(科)室至少联系1个示范点,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党建工作。

  18.加强“互联网+社会组织党建”。积极宣传推广和带头使用好“长白山先锋一e 支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党组织通过入驻和用好“e支部”,切实加强党支部建设。注重抓好党建微信群建设,省、市(州)、县(市、区) 民政部门分级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微信群,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推送各项法律法规、扶持政策以及社会组织党建典型经验做法,密切党组织与党员沟通联系,激发党建工作生机和活力。

  六、建立考评表彰机制,坚持社会组织选优与党组织评先同步开展

  19.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评机制。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非公党工委每年底,要听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迟缓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突出的要从严追责问责。

  20.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述职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进行1次工作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上级党组织应对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工作给予充分支持,及时指出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党组织书记抓好党建工作。

  21.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评先授牌活动。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党建星级评定活动,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先进典型培育选树工作,省委组织部、省非公党工委、省民政厅每年评选20个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为“党建领军社会组织”、100名优秀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为“社会组织党建先锋”。各地也要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培育一批党建工作强、业务活动优、社会评价好的典型群体,示范引领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