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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学会关于印发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7-05-22 [下载]

 

 

吉林省林学会文件

 

吉林会〔2017〕13号

 

吉林省林学会关于印发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吉林省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经2017年5月20日吉林省林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微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吉林省林学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吉林省林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吉林省林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林学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林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省林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吉林省林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吉林省”、“吉林”、“省”、“全省”等名称,也不得直接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省林学会领导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省林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林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省科协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学会不予受理申请: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省林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主任委员(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省林学会说明理由,报省林学会审批。

  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第十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省林学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

  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省林学会统一办理。如有丢失、改动,必须向省林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林学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省林学会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由林学会统一刻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六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林学会所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账户,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由省林学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须自觉遵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省林学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凡符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第六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分支机构的印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省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省林学会的决议,遵守省林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省林学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吉林省林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事前应当向省林学会书面报告,经省林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向本会提交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省林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会员属于省林学会会员,由分支机构上报省林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书,会员会费由省林学会统一收取。

  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林学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审查,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措施: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学会活动;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不提交年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五)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等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2017年5月20日微群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