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文件
吉林技推〔2017〕55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管委会林业局,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各处室、各直属附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新形势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现代林业、培育新型林农、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新《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林科发〔2013〕42号,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意见》”)以及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全省林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
(一)充分认识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重大意义。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本出路在科技。加速林业科技进步,必须坚持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两手抓”,在认真抓好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推广转化工作,切实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提升林业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是做好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加速林业科技成果应用转化、促进林业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因素,是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步伐、推进生态建设提质增效、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面对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机制不活、保障不利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严重制约国家林业技术推广体系职能的发挥。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增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地贯彻落实新《技术推广法》和国省有关规定,依法推进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二)科学把控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目标。着眼于推动科技创新、建设现代林业需要,积极构建以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以社会推广力量为补充的多元化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和支持林业科研院校、林业生产单位、林业专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实和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力量。大力推进林业科技与林业生产的紧密结合,提高林农应用先进技术的组织化程度。
(三)严格坚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原则。坚持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标,科学机构设置,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林业技术推广资源,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发展能力。坚持以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确保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同时鼓励多元化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发展,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紧密结合林业生产和林业发展实际,积极大胆探索,努力实现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创新。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积极争取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整体进编。
二、规范建设各级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四)扩大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覆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新《技术推广法》明确的国家技术推广机构。落实国家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定位,坚持“依法建设、政府主导、整体推进、统筹规划”原则,加强现有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新的林业技术推广机构,逐步实现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全覆盖。根据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生产力建设布局、林业用地面积、林业资源分布特色、主导产业地位等,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争取,依法设立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支持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
(五)落实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职责。各级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参与本级林业技术推广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意见》对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责规定,履行好关键林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职责;林业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服务职责,包括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技术服务,森林病虫鼠害、野生动物疫病等林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服务,林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森林资源、林业生态安全和林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等;林业公共信息和林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争取推广机构设置时,要从当地林业发展需要和强化林业公共服务要求出发,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并就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向有关部门做出说明,防止因工作不到位而把本应承担的林业公共服务职能排除在推广机构职能范围之外。
(六)合理配备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人员。根据国家林业局《意见》,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林业生产建设任务、林业资源面积和结构、工作服务对象分布、服务手段、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要积极商请当地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配备岗位人员,确保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履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以满足林业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
(七)加强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公开透明、能进能出的林业技术推广用人机制,不断优化推广队伍的学历和年龄结构。加强岗位培训教育,提升推广人员专业水平。鼓励和支持在职技术人员研修深造,提高专业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办法,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在县、乡从事林业技术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评业务工作水平和推广服务实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县、乡林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技术职称评聘。推行林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实行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目标管理,强化岗位责任。
三、积极探索林业技术推广有效实现形式
(八)明确推广服务任务。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科技需求,促进林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推动林业各领域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转化。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把先进林业技术推广应用于林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九)强化依法推广原则。林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增加林农收入;尊重林业劳动者和林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因地制宜,推广在本地区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林业技术;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大林业技术推广,应当列入相关发展规划、计划。
(十)探索多种推广形式。紧密围绕林业发展建设目标,不断探索林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根据当地生产需求,及时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行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林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林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林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林农解惑答疑。利用林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与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等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林业技术推广活动。探索“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涉林中介组织)+林农”等推广模式,使林业技术推广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延伸到广大林农。
(十一)鼓励补充性推广服务。鼓励科研教学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林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解决林业生产的实际问题。大力推行林科教、产学研、科技特派员等模式,引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积极参与林业科技成果集成、熟化、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林业技术,鼓励和支持林业企业、林业劳动者和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应用先进的林业技术。鼓励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面向社会开展林业技术推广服务。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涉林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林农应用先进林业技术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学会等群众性林业科技组织发展,发挥其在林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强化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信用自律机制,规范林业技术服务行为,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实行重大林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类林业技术服务主体均等参与竞标机制,促进林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育。
(十二)放活经营性推广服务。积极稳妥地将经营性服务从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林业科技产品,应主要由林业技术经营服务组织推广普及。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林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及植物新品种、林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林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三)探索深层次推广形式。积极探索公益性林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林业技术推广服务。重点扶持一批与基层林业和广大林农利益联结紧密、促进和推动区域林业发展成效明显的林业技术服务组织。
四、切实强化林业技术推广各项保障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提档上位、深入发展,依法健全和完善国家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体系,必须高度重视顶层设计,从上至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作为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真正摆上位置、纳入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亲自研究部署,认真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细化要求,制定具体意见,扎实稳步推进建设。要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解决好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十五)强化推广经费保障。逐步提高林业技术推广投入,保障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运行,扶持林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对重大林业技术项目推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地方各级财政将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在财政预算内保障用于林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这项资金逐年增长。积极筹集林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林业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对于县、乡两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应当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积极争取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十六)强化工作条件保障。完善推广设施装备和技术手段,满足履行公益性林业技术推广职能工作需要。开展林业技术推广站标准化建设,逐步改善技术推广工作条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为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试验示范及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改善技术培训条件,建立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热线,保障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项目安排要向基层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予以支持。
(十七)强化倾斜政策保障。依照新《技术推广法》规定,凡从事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积极支持林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开展有关林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林业技术推广人员和林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十八)健全完善奖惩制度。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建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依据新《技术推广法》规定,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惩戒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十九)加强督促检查指导。省林业技术推广站要组成督查指导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要密切关注各地动态,及时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和疑难问题,确保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吉林省林业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