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文件
吉林技推〔2017〕264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白城市、四平市、永吉县林业局,延边州林管局,吉林森工集团,吉林省林科院,长白森经局,北华大学,各项目承担单位:
按照《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和《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吉财农〔2011〕142号)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5月至6月。
二、评价范围
2016年立项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附件1)。
三、评价依据
依据《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项目实施现状和资金使用总结报告等资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听取汇报、回答质询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评价方法
(一)听取项目主持人的多媒体汇报,汇报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合同执行进度和实施情况,推广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使用进度和支出情况。
(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展和技术应用情况,重点检查推广技术所起到的示范辐射作用。
(三)检查项目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
(四)检查绩效评价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考核组形成评价意见。
五、提供材料
(一)按照《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规范要求》(附件3),在绩效自我评价情况表(附件4)打分并形成绩效报告(附件5),一式5份。
(二)按照绩效评价办法中评价指标的规定,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前期调查论证、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一式5份)、实施地点、培训记录、培训教材等相关的文字和影像资料。
(三)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一式5份),提供相关财务账目、原始票据、合同(协议)、拨付凭证等资料。
(四)填写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一式3份。
六、有关要求
(一)请项目保证单位按照省厅要求,安排并配合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确保项目完成情况真实、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相关准备,积极向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主动开展自查自评。
(三)不准其他人员代替项目主持人汇报。
(四)内业检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参加。财务人员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支预算提供有关资金使用的材料和票据,保证其真实性。
联 系 人: 任宣百 ,联系电话: 0431-88626680。
附件:1.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汇总表。
2.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3.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规范要求。
4.绩效自我评价情况表。
5.绩效报告(格式)
6.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表。
吉林省林业厅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