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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信息来源:吉林省科协 时间:2016-12-27 [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

 

 

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第6号,2016年12月27日印发)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再实施八项清费减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降低股权托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五项)

  (略)

  二、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收费(两项)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取缔社团各种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社团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社团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订购刊物或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收取费用的;

  5.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禁社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但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依靠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个人或企业收取费用。会费标准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以执行理事长(会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等名义随意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使用吉林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团会费收据。凡是本通告已明确取缔的7种乱收费行为,以及没有按照确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没有履行程序擅自确定或更改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没有出具专用会费收据的,均属乱收费,社团会员有权拒绝缴纳。

  三、禁止行业协会商会代行行政审批职能,规范公职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一项)

  在继续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与外事等事项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的同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吉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431-88904393。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