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吉办发〔2016〕24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2016年5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为切实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一)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等各类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艺术团体等各类组织。
(三)基金会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
(四)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提供咨询、公证、评估、仲裁、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房屋交易公司、劳动职业介绍所等各类组织。
(五)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包括志愿服务团队、文体活动团队、居民互助会等各类组织。
第三条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及社会组织党组织按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认真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基本职责,应把握和处理好下列主要关系。
(一)党组织政治任务与社会组织发展任务的关系。党组织应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同向用力,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在社会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引导支持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健康发展。防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出现“盲区”,以及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发展“两层皮”等问题。
(二)党组织负责人与社会组织管理层的关系。应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管理层,参与决策管理,确保党组织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组织也应吸收管理层中的党员担任党内职务,参加组织活动,发挥党员作用。克服解决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没有地位、功能缺失等问题。
(三)党组织生活活动与社会组织业务运行的关系。党组织应根据社会组织实际,以务实有效为目的,机动灵活地开展党内生活和党组织活动。同时,争取社会组织在时间、场所、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防止出现党组织生活活动党员群众参与率不足、缺乏基本保障等问题。
(四)社会组织活动的社会效益与社会组织自身利益的关系。党组织应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社会组织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不履行社会义务,以及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对从业人员开展帮扶与加强教育引导的关系。党组织应坚持政治功能与服务功能相统一,寓教育引导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教育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高思想觉悟、增强政治认同。避免陷入只搞服务,不敢批评、不抓教育、不会引导的工作误区。
(六)党组织与群团组织的关系。党组织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坚持以党建带群建、抓群建促党建,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防止出现党群组织各自为战、党的工作力量涣散等问题。
第三章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与党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实行分级领导和管理。
(一)省市县各级党委都应依托组织部门建立党工委,设立办事机构,配强专职力量,统筹领导和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协调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工委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①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②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③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④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工委应注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注重上下联动,及时沟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信息,研究部署重点任务,运用基层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工委应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第九条 各级民政、工商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党组(党委),负有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政治责任。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中,应同步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①采集党员、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等党建工作基本信息,会同本级党工委、行业监管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及时采集、数据共享机制;②督促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内容写入组织章程,明确组建党组织和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等要求;③了解掌握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情况;④指导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同步提交党组织组建等工作方案,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党建工作领导管理责任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事宜。
(二)在社会组织年检中,应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年检前,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党工委,根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清单》,在年检时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自查填报,对检查中发现的党建工作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指导及时整改纠正。
(三)在社会组织评估中,应同步将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和发挥作用等情况纳入评估重要指标。各地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应有同级党工委负责同志参加。对具备条件而无故不组建党组织、党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3A(含)以上等级。
第十条 各级司法、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税务等社会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党组(党委)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把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实。
(一)建立行业党委专抓党建工作。对同业社会组织党组织多、从业人员中党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行业党委(总支、支部),在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专司其职抓好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已经建立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行业党委,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指导,进一步提升行业党建工作水平。对具备条件但尚未建立行业党委的,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组建工作,特别是应探索建立民办教育、民办医疗、职业技术培训、商会、房屋中介、出租车等行业党委,构建形成“监管部门+行业党委+社会组织”的领导管理体系。
(二)结合行业监管加强党建工作。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融入到行业监管工作中,坚持同步研究谋划、部署推动、检查指导和评议考核。对不重视党建工作、不组建党组织或党组织软弱涣散的社会组织,应视情况降低评议考核等次;对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负责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社会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工委,严重违纪违法的,相关责任人不得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
(三)强化激励引导推进党建工作。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训时,应将党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在评选表彰先进社会组织时,应征求同级党工委意见,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条件。在研究落实社会组织帮扶措施时,应对党建工作成绩显著、社会形象好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部分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按照《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办法(试行)》要求,由省党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已成立的行业党委(党总支)及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省党工委直接领导和管理;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县(市、区)党工委分级领导和管理,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脱钩不脱管。
第十二条 无明确业务监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应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每个社会组织的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党建工作。
第四章 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应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应建尽建;因条件暂不具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实现党的工作动态全覆盖,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十四条 按单位建立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应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独立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总支或党委。
第十五条 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与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合署办公的社会组织,可挂靠建立联合党组织。
第十六条 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其他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第十七条 实施“火种计划”。在发展党员计划中适当向社会组织倾斜,并注意从党政机关党员中,也可从老干部、退休的老党员老模范和社会工作者等志愿者群体中择优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到社会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重点做好培养发展党员、寻找“口袋党员”、推荐党员员工等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被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务工作,不列入兼职清理范围,但应从严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推行“派出组建法”。对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没有党员或仅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可整合党建工作指导员力量,由3名指导员组成一个“派出党支部”,覆盖3至5个社会组织,负责开展党建工作,特别是做好培养积极分子、发展党员工作。在帮助所覆盖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后,“派出党支部”即可撤销。
第十九条 加强“党工共建”。对大量小型零散、没有党员或仅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党工组织联合设置、工会主席兼任党组织书记”的模式,建立联合党组织。
第二十条 推动建立各类群团组织。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注意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整合资源、接长手臂、形成链条,做好联系服务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增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合力。
第二十一条 强化区域党组织帮带作用。辖区内社会组织较多的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可在街道、乡镇党(工)委领导下成立综合党委,建立党群工作服务站,组织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吸纳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活动,注意在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中做好发展党员、寻找党员、推荐党员等工作,引导帮助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章 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三条 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适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党组织书记和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强化党务工作者管理和激励。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务工作者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建立党组织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整报告制度,无法定事由和充足理由不得随意解聘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章 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基本途径
第二十六条 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积极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对危害党的领导的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旗帜鲜明地进行抵制和纠正。在社会组织发展遇到困难时,党组织应带领党员站出来,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帮助社会组织排忧解难、渡过难关,体现发展推动力。
第二十七条 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畅通职工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引导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援助制度,积极开展党员与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探索建立党建微信群、网上党建论坛等网络活动阵地,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党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十条 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争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奉献、有作为,讲道德、有品行”的合格共产党员,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七章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压实党建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总体布局,党委(党组)书记应及时指导推动,注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组织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工委应专司其职,认真研究谋划,推动任务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督指导。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坚持开展明察暗访,督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引导。按照“亲、清”要求,构建各级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关系,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做好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团结、教育、服务工作,增进他们对党的感情和政治认同。注重教育引导年轻一代社会组织人士,继承发扬老一代的创业精神和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对其中的优秀成员可作出适当政治安排,在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时,应把是否拥护党的领导、是否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并征求本级党工委意见。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邀请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努力赢得理解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强化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省和地方财政每年为每个社会组织党组织拨付1000元党建工作经费;社会组织上交的党费应全额返还,各级组织部门可从留存党费中划拨专项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参照《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要求,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中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和典型经验做法。注意培育和选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先进典型,分层分类组织开展经验交流,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