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文件
吉林技推〔2016〕192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
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
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白城市、白山市、镇赉县、靖宇县、长白县林业局,延边州林管局,吉林省林科院,各项目承担单位:
按照《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求,省厅定于2016年5月上旬至2016年6月中旬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6年5月上旬至2016年6月中旬。
二、评价范围
2015年批复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附件1)。
三、评价方法
依据2015年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等资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听取汇报、现场质疑等方法,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工作内容
(一)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查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的资料。
(四)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形成评价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按照《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规范要求》(附件3)要求,自我评价打分,并形成绩效报告等材料,一式5份。
(二)按照绩效评价办法中评价指标的规定,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前期调查论证、项目合同、实施方案、实施地点、培训记录、培训教材等相关的文字和影像资料。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一式5份。同时,提供相关财务账目、原始票据、合同(协议)、拨付凭证等资料。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一式3份。
六、几点要求
(一)请项目保证单位按照省厅要求,安排好所属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确保项目完成情况真实、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相关准备,积极向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主动开展自查自评;项目主持人要亲自汇报项目完成情况,不准他人代替。
(三)严禁项目单位财务人员外出。财务人员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支预算提供有关资金使用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清晰。
联 系 人:杨励
联系电话:0431-88626680;13039213290。
附件: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格式).doc
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规范要求.doc
吉林省林业厅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