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
示范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技推〔2016〕28号,吉林省林业厅2016年1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推广示范项目”)档案管理,保护、规范和科学合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以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档案,是指推广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声像等)。
第三条 推广示范项目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内容与电子档案内容应一一对应,完全一致。
第四条 推广示范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 承担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保证档案达到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六条 推广示范项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推广示范项目批复文件;
(三)推广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的推广示范项目合同;
(四)推广示范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五)推广示范项目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文件;
(六)推广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七)推广示范项目作业设计书或工艺技术设计书;
(八)推广示范项目绩效评价材料;
(九)推广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与技术支撑、协作、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
(十)调查或测试数据;
(十一)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十二)年度总结报告;
(十三)年度检查报告、整改意见及整改报告;
(十四)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
(十五)技术培训文件;
(十六)技术培训资料;
(十七)培训人员签到簿;
(十八)推广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与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技术咨询报告;
(十九)苗木、设备、器材等物资采购的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及验收单等;
(二十)推广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的图片、影像资料等;
(二十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十二)现场查定意见表;
(二十三)推广示范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十四)推广示范项目经费支出明细与凭证;
(二十五)推广示范项目审计报告;
(二十六)推广示范项目总结报告;
(二十七)推广示范项目验收证书;
(二十八)其他与推广示范项目有关的文件与资料。
第七条 在推广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由项目主持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推广示范项目档案;
(二)编制档案目录;
(三)监督检查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四)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制度。
第九条 定期检查档案,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设有专门的档案柜,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指定专机保管电子档案,且该机不得联网,以防数据丢失和泄密。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项目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推广示范项目档案的文件材料,在推广示范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由项目主持人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次性移交归档。移交归档的项目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推广示范项目档案工作接受推广示范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 推广示范项目档案工作纳入推广示范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管理。项目档案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给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