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吉财农〔2011〕143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2011年3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我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依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对我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15项指标。
(一)项目组织。
1.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2.实施方案。项目内容、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等情况。
(二)项目实施。
3.实施进度。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情况。
4.技术指标。合同书中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5.验收结果。项目按期验收和评估验收情况。
(三)资金使用。
6.资金执行进度。本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7.资金使用规范性。资金专账管理和支出符合财务规定情况。
(四)档案管理。
8.技术档案。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9.档案管理规范性。建立档案制度、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存档案等情况。
(五)实施效果。
10.经济效益。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生态效益。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
12.社会效益。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培训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情况。
14.技术文本。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情况。
15.表彰奖励。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第三章 评价依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文本中所确定的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效果、资金使用进度等绩效目标。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批复后,制定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下一年度3月底,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自我评价,按规定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范本见附件),连同需要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绩效评价小组,通过审核项目单位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对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60分≤B级<85分,C级<60分。
第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等级为C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则追回项目资金,以后年度不予安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支出绩效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