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财农〔2011〕142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2011年3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力口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生产上急需并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在成果权属等方面无异议,对社会环境等方面无危害。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发布立项指南后,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支持重点, 明确项目申报相关要求。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包括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合格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当年未安排的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直接作为备选项目。
第八条 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向国家林业局申报,抄送财政部。其他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省林业厅要严格开展项目遴选工作,签订项目合同书,督导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到任务分工明确,内容、进度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接到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预算级次及时拨付资金。下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要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进度支付资金,支出符合相关规定,资金总执行进度到年底要达到95%以上。
第十四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市县和项目单位,取消以后对该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的获奖情况、可行性研究、申报、批复、设计、施工、竣工(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林业厅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的档案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保存原件;省林业厅科技产业处负责接收和管理项目移交的复制件或复本。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柜保存。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施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