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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网络搜索 时间:2013-12-31 [下载]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

国家级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办规字〔2013〕173号,2013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林业新技术储备与开发等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林业新技术储备与开发等专项任务,并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的国家林业局所属单位, 以及与国家林业局共建的有关全日制林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资金。国家林业局科技司根据部门预算寸比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技术培训,新品种区域化试验、新技术储备与开发、项目组织实施等支出。使用范围具体包括:林木良种和新技术建立示范林、示范线、示范点(基地),项目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经费支出内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要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

  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支出,以及试验林土地租赁支出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或通过合理方式分摊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开展科学试验、技术推广、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管理费:是指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或项目储备库制度。指南申报制度主要是每年按照林业生产建设对技术的需求,确定项目申报原则、支持重点,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申报指南,各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储备库制度是以科研、生产单位结合生产建设需要提出申请的项目,审核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经专家评审等程序组织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严格按预算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项目的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

  (二)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应为项目申报单位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并且已通过鉴定、认定或审定,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四)符合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工作的需要,在对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一)“一上”申请。科技司在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细化分配意见,报送计财司审核后,由计财司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上”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编制报送包括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一上”,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审核。

  (二)“一下”控制数。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将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一下”控制数下达科技司提出项目细化分配建议数,报计财司审核同意后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细化。各预算单位根据“一下”控制数,调整编制细化的“二上”预算。计财司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的15日内,及时批复下达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及时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等情况,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并报送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签字同意后上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林业局上报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负责对已到执行期项目组织完成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