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财农〔2009〕289号,2009年9月22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发布立项指南(含项目申报文本格式),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科技推广资金控制规模。
第六条 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国家林业局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其他推广示范技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项目的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经过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库。当年未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可直接作为下一年度备选项目。
第八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四)符合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资金申请及评审确定的项目文本。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指南中明确的资金控制规模、国家林业局和各省项目批复文件、项目优先顺序、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等,确定当年科技推广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承担林业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推广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批复单位,对已完成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省,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科技推广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