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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学会请假制度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3-10-01 [下载]
吉林省林学会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吉林省林学会工作的在职职工、临时职工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秘书长
(一)在省内出差或办事,向常务副秘书长告假,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二)到省外出差或办事,向常务副理事长请假,常务副理事长不在时,向常务副秘书长告假。
(三)患病不能正常工作时,向常务副理事长请假,常务副理事长不在时,向常务副秘书长告假,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第三条 副秘书长
到省内外出差、办事,或者患病时,均须向秘书长请假;秘书长不在时,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秘书长告假,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第四条 工作人员
出差、办事、患病时,均须向秘书长请假;秘书长不在时,可向副秘书长请假。
第五条 其它假(包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长期病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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