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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学会请假制度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3-10-01 [下载]


吉林省林学会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吉林省林学会工作的在职职工、临时职工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秘书长

  (一)在省内出差或办事,向常务副秘书长告假,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二)到省外出差或办事,向常务副理事长请假,常务副理事长不在时,向常务副秘书长告假。

  (三)患病不能正常工作时,向常务副理事长请假,常务副理事长不在时,向常务副秘书长告假,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第三条 副秘书长

  到省内外出差、办事,或者患病时,均须向秘书长请假;秘书长不在时,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秘书长告假,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第四条 工作人员

  出差、办事、患病时,均须向秘书长请假;秘书长不在时,可向副秘书长请假。

  第五条 其它假(包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长期病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