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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学会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3-12-01 [下载]


吉林省林学会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吉林省林学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 填写《借款单》: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借款人签字要规整,不得涂改。

  (二) 审批:副秘书长及普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由副秘书长审批。

  (三) 财务付款:借款人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报销管理规定

  (一) 票据:报销人必须凭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度)进行报销,且票据背面经办人要签名。

  (二)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或费用报销单,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要求: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要填写费用内容或事由;注明发票张数;经办人签字要规整,不得涂改。

  (三) 审核:报销单填好后,交由会计对票据、金额、用途等进行审核,会计审核后签字确认。

  (四) 审批:副秘书长及普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由副秘书长审批。

  (五)报销:报销人凭审批后的报销单及票据到出纳处,出纳对报销单据进行复核,出纳复核后签字确认,然后给予报销。

  第五条 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在该项借款所涉及的业务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费用标准及规定,按省政府及吉林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执行80元补助标准(省内出差带公车的,每人每天执行60元补助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