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其他文件 > 吉林省林学会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林学会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3-12-01 [下载]
吉林省林学会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吉林省林学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 填写《借款单》: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借款人签字要规整,不得涂改。
(二) 审批:副秘书长及普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由副秘书长审批。
(三) 财务付款:借款人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报销管理规定
(一) 票据:报销人必须凭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度)进行报销,且票据背面经办人要签名。
(二)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或费用报销单,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要求: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要填写费用内容或事由;注明发票张数;经办人签字要规整,不得涂改。
(三) 审核:报销单填好后,交由会计对票据、金额、用途等进行审核,会计审核后签字确认。
(四) 审批:副秘书长及普通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由副秘书长审批。
(五)报销:报销人凭审批后的报销单及票据到出纳处,出纳对报销单据进行复核,出纳复核后签字确认,然后给予报销。
第五条 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在该项借款所涉及的业务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费用标准及规定,按省政府及吉林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执行80元补助标准(省内出差带公车的,每人每天执行60元补助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级机关链接:
市县机构链接:
行业外单位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