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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 时间:2014-04-16 [下载]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
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2014〕22号,2014年4月16日印发)  


全省性各社会团体:
    2014年3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即不得以吉林省xx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商会等)xx市(州)、县(市、区)分会、委员会、办事处等名称设立,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以社会组织名称+分支机构名称设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需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省民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服务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