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章程
(2012年6月20日站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吉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英文译名是Jilin Forestry Technology Extension Station(缩写为JFTES)。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吉林省林业厅举办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事业单位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林业厅。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与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坚持创新与推广并重,通过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普及、推广,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实践中,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切实担负起服务现代林业建设、服务基层森林经营单位的公益性职能,为保持林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制定林业技术推广长远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试验、示范、推广林业新技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引进先进林业技术;
(三)承担并组织实施选定的林业技术推广项目;
(四)组织林业技术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指导下级林业推广机构和群众性科技组织、林农技术员的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为林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向吉林省林业厅负责并报告工作。
站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站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站长办公会。
站长办公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本单位副站长受站长委托并经吉林省林业厅批准,可以代行站长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站长、副站长由吉林省林业厅党组任命。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举办单位拨补的用于林业技术推广的育林基金;
(三)争取的上级有关部门重大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站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站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经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3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20日站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王志新
单位(盖章):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