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据了解,民政部从 2006 年开始启动评估工作,先后制定了《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了社会组织评估体系。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开展了评估工作。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内部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其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办法,需要予以制度化和常态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评估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透明,评估程序过于简单,评判标准不一致、走过场、形式化等现象,也亟需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加以规范。
据介绍,评估对象即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评估坚持政府引导和自主参加原则。条件是登记满两个年度,每5年为一个周期。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评估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的评估和复核工作,使评估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评估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审核资格、实地考察、审核终评和公示授牌等几个环节。评估共设五个等级。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获得政府奖励;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 4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为了加强对评估等级结果的管理,评估办法还明确,对不符合评估等级要求、违规使用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以及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可以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此外,评估办法还确立了不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的原则。评估工作人员不仅要在所从事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还要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评估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