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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学会组织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0-12-30

吉林省林学会组织管理制度
 
    为完善组织体系建设,根据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是由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性群众团体,按照学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二、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体现会员的意志。选举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侯选人名单要由各级学会组织和会员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员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会员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学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四、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在届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信的形式召开。
    五、本会理事在全省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选举理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会员代表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学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六、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信的形式召开。
    七、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选举常务理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理事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学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八、本会实行工作委员会建制。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九、本会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其设立与变更,需经理事会决定。
    十、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一、本会分支机构实行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两种建制。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工作条例,开展学术活动。分支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改选。
    十二、本会在省直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会员组,会员组对本会负责,向本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