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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学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学会 时间:2010-12-30

吉林省林学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组成,理事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在届中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批准,也可以采用通信的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会议讨论的内容,须是事关本会全局,必须由理事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召开前,须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会议议题,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定后,方可上会讨论。
    五、秘书处提报的会议议题,在上会前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六、理事会会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文件,报理事长审定签发。
    七、理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级学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秘书处负责督导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八、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秘书处要及时将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进行归档立卷。